首页 /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