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和我国公民可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或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及有关技术机构提出建议。具体模板见附件1。经形式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办公室。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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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