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拟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质,应当符合《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要求。增补或修订建议材料填写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真实完整原则,提出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