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书

2.初步审查意见反馈表

3.专家意见表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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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