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书2.初步审查意见反馈表3.专家意见表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