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的通知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专家委员会综合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后,以公告形式发布非食用物质名录。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