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专家委员会综合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后,以公告形式发布非食用物质名录。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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