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办公室应在专家委员会审查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综合审查意见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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