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办公室应在专家委员会审查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综合审查意见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