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的综合审查意见应当包含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等内容,具体模板见附件3。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