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条第十条专家委员会审查时,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为有效。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