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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