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