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建企业承诺履行情况、售后服务保障情况、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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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