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企业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可提出延期申请,审查通过可以延长有效期,每次延期不超过3年。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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