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完成建设后,新建企业及产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通过考核后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按单独类别管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