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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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