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