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定期对所辖范围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进行考核、评比。对于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改革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手段,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开展统计科学研究,以及在统计工作中抵制弄虚作假、纠正重大统计错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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