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专门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实行统计检查制度,对本级和下级的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国家定期对各省的统计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国通报。省、地、县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的统计质量检查,要从严掌握,其结果应向本级管辖的各单位通报,同时向上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报告。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对村级统计帐卡应经常进行抽查。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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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