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地方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计划生育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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