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

第十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的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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