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第十三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的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