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

第十二条

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协调有关部门为计划生育统计专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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