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第十二条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协调有关部门为计划生育统计专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