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

第十条

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统计部门,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计划生育办公室设置统计人员,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指派专人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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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