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
第十条
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统计部门,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计划生育办公室设置统计人员,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指派专人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
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统计部门,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计划生育办公室设置统计人员,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指派专人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