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签印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标签和本新闻机构(或者主办单位)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证件。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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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