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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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