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新闻记者因违法活动被吊销新闻记者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新闻记者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申领新闻记者证。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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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