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公开检讨; (三)责令改正; (四)中止新闻记者证使用; (五)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整改。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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