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被采访人以及社会公众有权对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可以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等途径核验新闻记者证、核实记者身份,并对新闻记者的违法行为予以举报。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