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证因污损、残破等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由新闻机构持原证到发证机关更换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保留使用。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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