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二十条

新闻记者与新闻机构解除劳动关系、调离本新闻机构或者采编岗位,应在离岗前主动交回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应立即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申请注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及时将收回的新闻记者证交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销毁。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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