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十七条

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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