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第十七条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