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十六条

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新闻机构中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必须在本新闻机构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下开展采访工作,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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