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领与核发

第十四条

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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