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领与核发

第十三条

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经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在地、市、州、盟设立的记者站,申领新闻记者证应报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新闻机构记者站的新闻记者证应注明新闻机构及记者站名称。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