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决策支持系统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CDSS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CDSS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临床知识来源应具有权威性,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认可的药品说明书、医疗器械注册证、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标准、医学教材、专家共识、专著、文献等。

(二)临床知识库应及时更新,更新周期一般不长于半年。知识库内容应有退出机制,对不适用的知识应及时删除或更新。

(三)CDSS的使用应留存审计日志,可对使用情况进行溯源评价。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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