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决策支持系统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决策支持系统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