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决策支持系统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四章 医疗机构CDSS的应用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CDSS使用和不良事件反馈机制,及时总结应用情况,定期对CDSS应用的稳定性、有效性进行质量监测、效果评价、动态调整。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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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决策支持系统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