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八条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第八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