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四条

第二章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

第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