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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