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生态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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