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各级网信部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生态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