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第二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