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第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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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