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