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第二十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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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