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