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