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五十二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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