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