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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