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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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