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三十五条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