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资产处置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