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四条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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